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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393号叶汉荣,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交通街63号院1号楼12号张向辉,女,汉族,住所地鲁山县张良镇陶庄村一组11号刘太平,男,汉族,住所地鲁山县张良镇陶庄村一组11号叶汉荣申请张向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20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汉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20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鑫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