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闫冰与邯郸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冰,邯郸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994号原告闫冰。被告邯郸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冰诉被告邯郸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冰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庭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