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梁亚伟与彭启强、建瑞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启强,梁亚伟,建瑞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启强,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亚伟,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瑞谋,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上诉人彭启强因与被上诉人梁亚伟、建瑞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前于2016年6月21日按照彭启强上诉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按照彭启强上诉状所留电话通过手机短信向其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于2016年6月23日被签收。上诉人彭启强在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启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启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彭启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晓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