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窦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244号原告窦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山东某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某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年*月**日出生。原告窦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没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依法分割青岛市**路***号*号楼****号房屋。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北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即原告窦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因窦某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此案,该案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程序,原告的起诉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窦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玺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