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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窦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244号原告窦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山东某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某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年*月**日出生。原告窦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没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依法分割青岛市**路***号*号楼****号房屋。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北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即原告窦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因窦某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此案,该案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程序,原告的起诉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窦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玺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