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宁波欧沃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欧沃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喜,张福清,丁秀针,张建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50号申请人宁波欧沃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人张海洋,执行事务合伙人。被申请人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喜。被申请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喜。被申请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被申请人张长喜。被申请人张福清。被申请人丁秀针。被申请人张建英。申请人宁波欧沃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喜、张福清、丁秀针、张建英银行存款19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喜、张福清、丁秀针、张建英银行存款一千九百九十九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