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祥礼诉被告李志强、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礼,李志强,孙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423号原告刘祥礼,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水屯镇赵桥村屈庄**号。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陈磊,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强,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玉红,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志强之妻。原告刘祥礼诉被告李志强、孙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礼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强、孙玉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祥礼诉称,2013年5月起,被告因生意急用钱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三次,共计3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承诺用位于遂平县中华坊院内现房一套作为还款保证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2015年底,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并将房屋出卖他人。为此,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欠现金35万元。被告李志强、孙玉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2014年1月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现有遂平现房一套(遂平中华坊)小区院内十三号楼东一单元十一层东户大约208平米,现定价五十万元整,刘翔礼已支付李志强三十五万元,下欠李志强十五万元,如李志强2015年底不兑现给刘祥礼叁十五万元现金遂平那套房房产权归刘祥礼所有签字:李志强刘祥礼证人:刘学2015年3月30日”。之后被告没有按照承诺把房屋给原告,也没有返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李志强与孙玉红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5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协议书为证,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5万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应视为李志强、孙玉红的共同债务,该借款应由李志强、孙玉红共同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志强、孙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祥礼借款本金3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300元,由被告李志强、孙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智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