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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俄尔车姑、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尔车姑,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尔车姑,男,彝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越西县。2012年6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11月16日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越西县。2016年3月7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尔车姑、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俄尔车姑、卢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中涧河X园X区高层X单元X层X户,由被告人卢某某放风,被告人俄尔车姑翻窗入室,将被害人成某某的现金1400余元及被害人张某的1部苹果5S手机(评估价格2199元)、被害人张某某的1部苹果4S手机(因资料不全,未评估)盗走。盗后赃款挥霍,查获后,追回被盗两部苹果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俄尔车姑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路X号院X号楼付X号,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裤子内的现金640元盗走。盗后赃款挥霍。2015年12月29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杏花岭区花园后街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俄尔车姑抓获;后根据被告人俄尔车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某某上网追逃,2016年3月7日,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越西县瓦岩乡后山村将卢某某抓获,后移交太原警方。上述事实,被告人俄尔车姑、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张某某、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对案经过,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追回的赃物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物证)字[2014]2288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2)霞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尔车姑、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俄尔车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俄尔车姑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俄尔车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二、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上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拴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子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