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3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尚桂琴、倪景森与吴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桂琴,倪景森,吴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尚桂琴,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倪景森,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树文,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桂琴、倪景森与被执行人吴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