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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智刚与邸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刚,邸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291号之二原告:陈智刚,居民。被告:邸旸,男,1979年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79********,住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公正巷****号。原告陈智刚与被告邸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智刚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保全费328元,合计613元,由原告陈智刚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