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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阳光便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阳光便利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阳光便利商店,经营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15号。经营者陈可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阳光便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梁凤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