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亮才与被执行人叶盛勇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甲。被执行人叶某乙。申请执行人叶某甲与被执行人叶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甲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某甲案款共计5640元。但被执行人叶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叶某乙的房屋、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叶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640元,现被执行人叶某乙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某甲564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叶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叶某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