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财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蔡长秋与张亮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长秋,张亮,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01号之一申请人:蔡长秋,女,汉族,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汉族,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张亮,男,系辽AL8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刘震,系辽AL82**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2016)吉0523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亮驾驶的、刘震所有的辽AL82**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亮驾驶的、刘震所有的辽AL8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马宏颖审判员 贾文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