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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周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721号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被告周永刚,男,汉族,住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冀F756**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永刚名下冀F756**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手续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代 倩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