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谭光华、肖婧诉尹小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华,肖婧,尹小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065号原告:谭光华。原告:肖婧。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吁,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小川。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光华、肖婧与被告尹小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光华、肖婧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光华、肖婧撤回对被告尹小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