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谭光华、肖婧诉尹小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华,肖婧,尹小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065号原告:谭光华。原告:肖婧。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吁,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小川。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光华、肖婧与被告尹小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光华、肖婧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光华、肖婧撤回对被告尹小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