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公司与曹晶晶、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公司,曹晶晶,王峰,刘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57号小区建设南路8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曹晶晶。被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刘嘉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公司申请曹晶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体育中心支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26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