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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双保与王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裕,高双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双保。上诉人王家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家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