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双保与王家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裕,高双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双保。上诉人王家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家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