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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德升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德升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鹤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树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德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已被我院司法拘留,名下机器设备由法院评估拍卖,厂房系租赁且已被房东收回,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鹤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树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德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已被我院司法拘留,名下机器设备由法院评估拍卖,厂房系租赁且已被房东收回,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