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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红梅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梅,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403号原告胡红梅。被告腾飞。本院受理原告胡红梅与被告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冬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杰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