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章金龙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金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382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金龙,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独树村殷家岸头**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泽庄园**幢。2014年6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金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浙06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金龙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章金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金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金龙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金龙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