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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韦思明与沈道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思明,沈道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244号原告:韦思明,男,壮族,农民,住柳城县。委托代理人:蓝新能,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道伦,男,壮族,农民,住柳城县。案由:身体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5月30日待裁事项:原告韦思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20.16元,减半收取110.08元,由原告韦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淇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