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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昌雄与被执行人吴翊谋、吴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雄,吴翊谋,吴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昌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翊谋,男,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被执行人吴美平,女,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雄与被执行人吴翊谋、吴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吴翊谋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南门庄房产外(该房产与案外人林典雄名下房产系合并建筑,无法分割处置),被执行人吴翊谋、吴美平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魏世武、郭瑞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吴翊谋、吴美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宁代理审判员  叶禹执 行 员  陈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