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文革余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38号原告:李文革被告:杨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革与被告杨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