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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文革余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38号原告:李文革被告:杨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革与被告杨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