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旺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祯善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王祯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旺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祯善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王祯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654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旺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冬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祯善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祯东。被告:王祯东,男,住湖南省道县。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巫伟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8日、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宗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诉称,2015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祯东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打印的乙方是“南海里水东亿压注塑料模具厂”,但被告王祯东签名时标注为“善美模具”,经原告查询,上述模具厂没有注册,“善美模具”全称是被告佛山市祯善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祯善美公司)。根据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加工四线轨道接头模具一套,单价28000元,48天交付(春节放假15天除外)。原告支付了订金11200元,被告在2015年6月才将样品交原告试模,但不合格,8月份再试还是不合格,至今没有交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两被告返还订金11200元;两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8000元。两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模具加工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在2015年1月6日签订该合同,双方对合格价款、付款时间、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3、收据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订金11200元。4、修正通知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交付的模具不合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祯善美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核准成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祯东、何雪莲。2015年1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南海里水东亿压注塑料模具厂”签订《模具加工合同》,被告王祯东在落款为乙方“东亿模具厂(善美模具)”的经办负责人处签名,并留下户名为王祯东的银行账号。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样板或图纸加工制作四线轨道接头模具一套,单价28000元,签订合同后第二天起48天内交付(春节放假15天除外),如甲方3天内未付预付款则交付时间顺应推迟;合同签订3天内,甲方预付订金40%即11200元,乙方送样给甲方确定合格后,甲方在15天内付余款50%即14000元,另10%在6个月内付清;在正常情况下,乙方要按合同期限准时交模,延期一天按模具款总额的1%给予罚款,超过合同期限5天以上则按模具款总额给予等同值的罚款(此罚款在所有模具总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当日,被告王祯东以经手人名义收取原告开模首付款11200元(没有收款单位)。被告曾以“东亿模具”名义向原告交付模具样品,但经试模测试后不合格。被告至今没有交付模具。原告称经查询,上述“南海里水东亿压注塑料模具厂”没有注册,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王祯东以没有依法注册的模具厂与原告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王祯东承担。《模具加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订金11200元,但被告王祯东没有交付合格的模具给原告,已经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预付款(订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违约金28000元,没有依据,由于合同约定没有依约交付模具超过一定时间的按“模具款总额给予等同值的罚款”并在“模具总款中扣除”,本院酌定按合同价款的30%计付,为8400元。被告祯善美公司在上述《模具加工合同》签订后才核准成立,原告认为“善美模具”全称即是被告佛山市祯善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被告祯善美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南海旺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祯东以“南海里水东亿压注塑料模具厂”名义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二、被告王祯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旺明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5元,由被告王祯东负担14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