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松挺与崇左市联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挺,崇左市联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挺。被执行人崇左市联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法定代表人蓝涛,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2016)桂1402执267号李松挺与崇左市联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崇左市联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7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