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南京润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东海县浦南镇第二砖瓦厂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南京润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海县浦南镇第二砖瓦厂,上海新力玻璃制品厂东海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7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新春,镇长,住所地海州区。委托代理人何亮,该镇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南京润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胡广花,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刚,该××财务总监。被执行人东海县浦南镇第二砖瓦厂。被执行人上海新力玻璃制品厂东海分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润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祥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浦南镇第二砖瓦厂、上海新力玻璃制品厂东海分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向本庭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海执字第04607号执行通知书错误,要求依法撤销。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批准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守富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人民陪审员 沈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庭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