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6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燕、书记员周楷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轿车行驶至本区双桥路与柳湖东路什字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兰某驾驶的甘L×××××号车辆相撞,致使两车受损、无牌轿车内乘车人张某受伤。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5.7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兰某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置。4月10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兰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兰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承担兰某甘L×××××号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王某自行承担乘车人张某的医疗费及无号牌轿车维修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及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兰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在侦、审中的供述等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造成损害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置,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当庭又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冶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