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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尹金库、刘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尹金库,刘美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玉兰,女。被告:尹金库,男。被告:刘美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金库、刘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