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尹金库、刘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尹金库,刘美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玉兰,女。被告:尹金库,男。被告:刘美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金库、刘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金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