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炳锻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炳锻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287号罪犯陈炳锻,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炳锻赃款人民币341.656万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期间,该犯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炳锻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7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2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炳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炳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