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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广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广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747号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3-9号416室。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广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