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俊与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张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626-2号原告:毛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暂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明,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俊与被告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公告费70元,由原告毛俊负担。审 判 长 俞 昉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人民陪审员 毛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