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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杜品强与余德林、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品强,余德林,夏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340号原告杜品强,男,生于1965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被告余德林,男,生于1964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响岩镇。被告夏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响岩镇。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品强诉被告余德林、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品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品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德林、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品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杜品强负担。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