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文江与程堂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江,程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江,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程堂福,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江与被执行人程堂福(2015)商民初字第3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赔偿款共计247116.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94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