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杭州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与吴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吴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39号原告:杭州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857号世贸中心18层。法定代表人:汤沸。委托代理人:陈洋,系原告员工。被告:吴轲。原告与被告杭州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