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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张倩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张倩儿,何珠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冯丽贞。被执行人张倩儿,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珠枝,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被告何珠枝、张倩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珠枝、张倩儿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偿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0059.15元、透支利息人民币193.61、透支费用(含滞纳金)人民币510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1.97元。因债务人何珠枝、张倩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珠枝、张倩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珠枝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南海区西樵镇银杏路6号丽湖明轩23座1103房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已被禅城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18-1号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珠枝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Y×××××车辆登记本院依法第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倩儿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Y×××××车辆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2450.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