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秦文生与刘改英、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生,刘改英,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秦文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改英,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秦文生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改英、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文生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秦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道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