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建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红,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2004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2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吸毒,同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4月4日,被告人黄建红来到垫江县桂西大道,见被害人墙某某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未锁,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后以200元卖给余某甲,所获赃款全部挥霍用尽。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元。2.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黄建红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附近,见被害人吴某某的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未锁,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后以150元卖给彭某某,所获赃款全部挥霍用尽。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无法鉴定价值。3.2016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建红来到垫江县桂阳街道一单元楼门口处,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钥匙插在车上未取走,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后以600元卖给杨某某,所获赃款全部挥霍用尽。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2716元。4.2016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黄建红来到垫江县桂阳街道,准备盗窃被害人余某乙的摩托车时被群众发现,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墙某某、刘某某的摩托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后已发还本人。被告人黄建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红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收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钟某某、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余某乙、墙某某、吴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建红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罪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建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建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黄建红违法所得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麒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