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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戴伟伟与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小白种子经销部、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伟,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小白种子经销部,李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620号原告:戴伟伟。被告: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小白种子经销部。住所地:布尔津县幸福路187号。经营人:白永峰,住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小白种子经销部业主。被告:李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伟伟诉被告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小白种子经销部、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伟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伟伟以被告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小白种子经销部、李芹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戴伟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