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建亭与申来法、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泽阳寺自然村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亭,申来法,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泽阳寺自然村村民小组,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23号原告申建亭,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来法,男,汉族,1935年12月9日生。被告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泽阳寺自然村村民小组(第十七小组)。负责人:李雪芹职务:组长。被告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顺伏职务:主任原告申建亭诉被告申来法、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泽阳寺自然村村民小组、林州市合涧镇北小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建亭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增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