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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桂新与李彦梅、梁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新,李彦梅,梁盛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桂新,女,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孙伟,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梅,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梁盛斌,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新与被告李彦梅、梁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聪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