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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邓志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855,户籍住址: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飞龙。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志强支付案件执行款751228.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22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郑清海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