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吕东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华,吕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东波,女,汉族,无职业。本案在执行李忠华申请吕东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吕东波存款3591.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