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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吕东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华,吕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东波,女,汉族,无职业。本案在执行李忠华申请吕东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吕东波存款3591.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