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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力涛电子电子产品经营部与刘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力涛电子电子产品经营部,刘赵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676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力涛电子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L1516581-2。法定代表人:黄钰。被告:刘赵亮,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力涛电子电子产品经营部诉刘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