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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郭李胜申请执行人山西金鼎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李胜,山西金鼎信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郭李胜,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被执行人山西金鼎信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李胜依据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毛柏青执行员  杨洛阳执行员  郭春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