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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勤改与尚清、石家庄大路救援拖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改,尚清,石家庄大路救援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696号原告张勤改,藁城区冯村。委托代理人:谷建鹏。被告尚清。被告石家庄大路救援拖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负责人:朱志成,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改诉被告尚清、石家庄大路救援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勤改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勤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改撤回对被告尚清、石家庄大路救援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简易程序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勤改负担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