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明欣诉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欣,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025号原告崔明欣,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欣诉被告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该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有效,故该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管辖,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明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华楠审 判 员  李海静人民陪审员  孙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