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29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洪英与赵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英,赵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1329号原告李洪英。委托代理人陈家明,洪泽县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亚。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负责人王永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斌,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洪英诉被告赵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英负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