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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072号申请人:何花,农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代表人:尹瑞雪,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林,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何花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传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花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人何花医疗费425元、误工费1225元、交通费50元、拖车费100元、车辆修理费1000元,合计2800元,于2016年7月24日前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汇入申请人何花设在宁波慈溪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账号为6283;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