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11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保收与高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收,高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1**民初1602号原告陈保收,男,汉族,1948年4月30日生。被告高运良,男,汉族,1942年6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收诉被告高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收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保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保收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