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袁本江与李旭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本江,李旭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袁本江(身份证号:370226196607223733),农民。被执行人:李旭泉(身份证号:370226196804122413),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本江与被执行人李旭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旭泉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周会文审判员 夏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友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