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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毕春英与韩保国、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春英,韩保国,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毕春英,东营市为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务工人员。被执行人韩保国,无业。被执行人王国,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神树居民委员会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王真真、张凯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303098.59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玲 来自: